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之九項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辦理囑託登記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之九項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辦理囑託登記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之九項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辦理囑託登記
內容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九項公共設施用地,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囑託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修正後為第二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