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7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相關事宜

要旨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相關事宜

內容

為研訂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草案,本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召開會議研商,會中除就該辦法草案逐條討論(修正通過之草案如后附件,由本部另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外,並就相關問題予以釐清,獲致結論如下:

(一)區段徵收委託辦理之程序,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草案」中不需再規定有關委託辦理之程序。

(二)區段徵收委託辦理事項與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之統包事項有所差別,故區段徵收之委託不適宜依統包實施辦法處理,惟對於區段徵收業務之委託,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之二並未限定其各個委託事項應分別委託不同之單位辦理,故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多種事項合併於一個契約內委託同一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三)有關委託經費之支付係屬契約行為,故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之經費是否約定由受託單位先行墊付,俟區段徵收取得可建築土地標售後,由辦理機關以其出售價款優先償付,得於契約中約定後,依契約辦理。至其預算之編列,仍應依預算法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相關事宜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7 年 12 月 18 日發布,要旨: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相關事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