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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分期分區自辦市地重劃,應俟第一期開發區重劃完成後,始申請第二期開發區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93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採分期分區自辦市地重劃,應俟第一期開發區重劃完成後,始申請第二期開發區

要旨

採分期分區自辦市地重劃,應俟第一期開發區重劃完成後,始申請第二期開發區

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擬採分期分區自辦市地重劃,應俟第一期開發區重劃完成後,始申請第二期開發區,以確保分期分區循序完成及負擔之公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採分期分區自辦市地重劃,應俟第一期開發區重劃完成後,始申請第二期開發區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93 年 02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