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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露臺、陽台、平台之定義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9 年 09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露臺、陽台、平台之定義

要旨

有關露臺、陽台、平台之定義

內容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七款明定露臺,係指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陽臺係指直上方有遮蓋物者。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並未另就「平臺」予以定義,惟「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為平臺或陽臺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十一點之二所明定。警衛室應計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其與陽臺未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中心線一.五公尺者,不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有別,如將陽臺(或露臺)置為警衛室應屬增建行為,依法應先申請建造執照,非經取得建築許可,不得擅自建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露臺、陽台、平台之定義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8 日發布,要旨:有關露臺、陽台、平台之定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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