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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前土地已設定抵押權,其轉載之「權利範圍」欄應以重劃後應分配面積占實際分配面積之比例填載

會議日期 89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重劃前土地已設定抵押權,其轉載之「權利範圍」欄應以重劃後應分配面積占實際分配面積之比例填載

要旨

重劃前土地已設定抵押權,其轉載之「權利範圍」欄應以重劃後應分配面積占實際分配面積之比例填載

內容

案經本部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未派員)、法務部(未派員)、財政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台灣省部分縣市政府研商獲致結論:

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所開發重劃區內應繳差額地價之土地,其上有無抵押權等債務負擔,如有負擔且核算結果如強制執行所欠差額地價仍可清償者,主管機關於屆期仍未受清償時,即應主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以資求償。

二、重劃前土地已設定抵押權,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一條規定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者,為維持該抵押權效力及於原設定土地之原則,其轉載之「權利範圍」欄應以重劃後應分配面積占實際分配面積之比例填載。

三、抵押權依照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者,比照前項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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