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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完成後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經費之運用範圍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9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市地重劃完成後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經費之運用範圍

要旨

市地重劃完成後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經費之運用範圍

內容

案經本部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邀請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台灣省部分縣市政府及本部相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為避免維護重劃區環境衛生所設置之刺絲圍籬遭人破壞,委託當地里守望相助隊或保全公司巡查取締,應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條)所規定社區環境保護工程之管理、維護範疇。

二、本條第九款規定「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必要之公共設施工程」,係指重劃區內之工程而言。於重劃區外興建之公共建築(如派出所)應無其適用。

三、依本條第八款規定闢建聯外道路時,其必要附屬設施(如路燈)得予視為道路工程之一部分,併同施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市地重劃完成後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經費之運用範圍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9 年 04 月 11 日發布,要旨:市地重劃完成後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經費之運用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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