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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完成後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經費之運用範圍

會議日期 89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市地重劃完成後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經費之運用範圍

要旨

市地重劃完成後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經費之運用範圍

內容

案經本部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邀請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台灣省部分縣市政府及本部相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為避免維護重劃區環境衛生所設置之刺絲圍籬遭人破壞,委託當地里守望相助隊或保全公司巡查取締,應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條)所規定社區環境保護工程之管理、維護範疇。

二、本條第九款規定「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必要之公共設施工程」,係指重劃區內之工程而言。於重劃區外興建之公共建築(如派出所)應無其適用。

三、依本條第八款規定闢建聯外道路時,其必要附屬設施(如路燈)得予視為道路工程之一部分,併同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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