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第七條規定辦理變更編定者,應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核定事業計畫項目,以利管制
要旨
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第七條規定辦理變更編定者,應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核定事業計畫項目,以利管制
要旨
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第七條規定辦理變更編定者,應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核定事業計畫項目,以利管制
內容
查本部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O八二二六四號函送「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開發案件經審議同意後,縣(市)政府應核發許可,並於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移轉登記為各該縣(市)有或鄉(鎮、市、區)有後,通知地政主管機關,逕行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鄉村區及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繳交變更編定規費,並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項目」。依上開規定,於辦理異動手續時,應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依據○○縣(市)政府○○年○○月○○日○○府○○字第○○○○號函核准,限依其計畫使用」(代碼為「AP」)文字外,並統一代碼及登錄內容如附件,以利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