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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位置測量,如符合相關規定,雖該土地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仍應受理複丈案件申請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92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位置測量,如符合相關規定,雖該土地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仍應受理複丈案件申請

要旨

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位置測量,如符合相關規定,雖該土地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仍應受理複丈案件申請

內容

按「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四、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應由權利人申請。……」、「依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重測期間發現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申請所有權移轉或他項權利設定登記者,應由權利關係人出具切結書敘明於界址確定後,其面積與原登記面積不符時,同意由地政機關逕為更正。」、「地政事務所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或代理人並通知關係人。……第一項所稱關係人,於界址鑑定時,係指界址鑑定土地之鄰地所有權人;於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或地役權時,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分別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208條、第201條之1及第211條所明定。是以,本案○○○君申請旨開地號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位置測量,該二地號土地界址爭議雖尚未解決,惟如合於前開規則規定者,地政事務所自應受理其複丈案件之申請,並依前開規則有關規定辦理。至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仍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及「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211條規定,於95年11月24日修正)(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211條規定,於100年4月15日修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位置測量,如符合相關規定,雖該土地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仍應受理複丈案件申請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