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地區,除符合本部所訂七項原則之情形,可免再個案請示行政院准予免辦區段徵收外,如擬改以其他可行之開發方式辦理開發,需循程序專案報奉行政院核可後辦理
要旨
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地區,除符合本部所訂七項原則之情形,可免再個案請示行政院准予免辦區段徵收外,如擬改以其他可行之開發方式辦理開發,需循程序專案報奉行政院核可後辦理
要旨
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地區,除符合本部所訂七項原則之情形,可免再個案請示行政院准予免辦區段徵收外,如擬改以其他可行之開發方式辦理開發,需循程序專案報奉行政院核可後辦理
內容
一、「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區段徵收。」前經行政院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十八內字第二三Ο八八號函及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示規定在案,係屬政府當前既定之土地政策,除具有特殊情形專案報行政院核可准予免適用上開規定者外,原則上仍應予以維持。
二、又為貫徹政府再造、提高行政效率之政策目標,解決確實難以辦理區段徵收之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檢討、變更案件,本部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邀集各相關單位開會研商,獲致具體結論,並經報奉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字第Ο五八八三號函原則同意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本部所定七項原則循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請示。準此,貴府所轄地區除符合本部所訂七項原則之情形,可免再個案請示行政院准予免辦區段徵收外,其餘地區如擬改以其他可行之開發方式辦理開發,需循程序專案報奉行政院核可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