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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其重劃後分回土地之權利,無須俟土地權利書狀發給後始得為之

會議日期 90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其重劃後分回土地之權利,無須俟土地權利書狀發給後始得為之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其重劃後分回土地之權利,無須俟土地權利書狀發給後始得為之

內容

按土地權利之得喪變更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至於登記完畢之認定,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並不包含完成發狀之程序;從而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其重劃後分回土地之權利,無須俟土地權利書狀發給後始得為之。至若因重劃區土地筆數眾多,先辦理登記之土地有未能立即發給權利書狀之情形,而土地所有權人復確有必要以權利書狀作為執行權利之證明文件者,亦可向登記機關查詢,並於完成登記後,要求個別先行發給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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