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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利爾後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類似案例之處理,已奉行政院「原則同意」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本部所訂七項原則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請示

會議日期 88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為利爾後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類似案例之處理,已奉行政院「原則同意」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本部所訂七項原則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請示

要旨

為利爾後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類似案例之處理,已奉行政院「原則同意」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本部所訂七項原則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請示

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蕭院長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於政府再造推動委員會與諮詢委員會聯席會議致詞揭示「提供積極、主動和有效率的政府服務」為政府再造目的之一,以期提高國家之競爭力。本部乃主動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邀集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有關機關,召開研商行政院核示「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類似案例之處理原則會議」,並獲致具體結論,彙整左列處理原則如次:「為繼續落實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政策目標,並縮短都市計畫變更時程,提高行政效率,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特殊案例之開發方式,建議如有左列各點情形者,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請示,惟如經審定免辦區段徵收者,仍應有適當之自願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符開發許可之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一)於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核定「改善當前住宅問題重要措施」前,業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或本部已同意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

(二)面積過於狹小(Ο.五公頃以下),難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

(三)計畫書圖不符、發照錯誤或地形修測等因素所致變更都市計畫者。

(四)變更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比例過高,分回地主抵價地面積不足百分之四十,需併鄰近地區辦理市地重劃者。

(五)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者。

(六)除政府有整體開發計畫者外,依據部頒相關之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辦理者。

(七)屬於教育文化、醫療服務、社會福利、公益事業或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者。

二、為貫徹政府再造提高行政效率之政策目標、解決確實難以辦理區段徵收之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檢討、變更案件,頃奉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Ο五八八三號函已原則同意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委會以前揭七項處理原則,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對於如經審定免辦區段徵收者,仍應有適當之自願回饋措施,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符合開發許可之精神及社會公平及正義原則,免再個案層層請示。

附: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Ο五八八三號函主旨:所報為利爾後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類似案例之處理,建議本院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貴部所訂七項原則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請示,請鑒核一案,原則同意,並請照本院經建會意見辦理。

「本院經建會意見」:

基於國內整體社經環境之變遷,開發許可及回饋制度觀念作法日漸普及,建議內政部考量,邀集相關部會機關及省市政府,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相關法令審議體制,並於研訂「城鄉計畫法」時予以容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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