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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辦市地重劃之重劃費用,均先折算以土地抵付,其折抵後應配回面積與實際分配面積有差額時,應繳價差視為差額地價

會議日期 89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之重劃費用,均先折算以土地抵付,其折抵後應配回面積與實際分配面積有差額時,應繳價差視為差額地價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之重劃費用,均先折算以土地抵付,其折抵後應配回面積與實際分配面積有差額時,應繳價差視為差額地價

內容

一、按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等十項用地,扣除抵充地後,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又依同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故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依上開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計有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費用負擔(含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均於土地分配時計扣;其計算公式係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各宗土地應折價抵付之共同負擔及應分配面積,無論有無未建築土地可折價抵付,均依上開規定計算其應分配面積,至為保留地上建物或其他分配情況需要而增配面積者,則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土地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規定,以差額地價方式計繳價金。綜上,貴院函稱「重劃費用」,無論係指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費用負擔,均將先折算以土地抵付,其折抵後應配回面積與實際分配面積有差額時,應繳納之價差則一律視為「差額地價」。

二、至差額地價之請求時機,則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即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之規定辦理。倘逾期未繳納者,則另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九條:「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土地,其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清者,得由重劃會訴請法院裁判」規定辦理。(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9條修正後為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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