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准領回抵價地後,將其抵價地補償地價贈與他人,其應領抵價地不得逕行分配予受贈人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9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准領回抵價地後,將其抵價地補償地價贈與他人,其應領抵價地不得逕行分配予受贈人

要旨

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准領回抵價地後,將其抵價地補償地價贈與他人,其應領抵價地不得逕行分配予受贈人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及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抵價地係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又查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已經登記完畢者,其所有權或他項權利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並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市、縣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者外,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故區段徵收抵價地仍應分配予區段徵收公告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尚不得依據贈與稅繳清證明書逕行分配予受贈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准領回抵價地後,將其抵價地補償地價贈與他人,其應領抵價地不得逕行分配予受贈人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