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新加坡人得在我國租賃工業區土地及廠房。
要旨
新加坡人得在我國租賃工業區土地及廠房。
要旨
新加坡人得在我國租賃工業區土地及廠房。
內容
案准外交部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外(八九)條二字第八九Ο四Ο一八六七Ο號函查復略以:「二、本案駐新加坡代表處本(八十九)年三月九日新加(八九)字第Ο二一六號函及四月十日第SGP六一七號電查略以,經洽星國工業區主管機構JURONG TOWN CORPORATION(簡稱JTC,係星政府所設立之法定機構,代理政府執行所託付之任務)覆稱:(一)星國工業區之土地,係先經星國法務部(MINISTRY OF LAW)辦理售予JTC後,再由其負責經營、出租及管理等事宜;工業區土地非私人所能擁有。JTC土地租期最少為三年,最多六十年(但特殊個案經核准者除外),工業區土地或廠房承租期滿即需歸還,而固定於地面上無法移動之物(如建築物、圍牆等),亦屬土地之一部分。(二)外國人個人不得持有JTC工業區已建構之廠房,惟該外國人若在新加坡登記成立公司且符合工業用及JTC投資標準,則有被核准購置之可能等語。三、經駐處上網查詢JTC新聞資料:1、JTC工業區土地僅供出租不出售賣斷。2、租期最短三年,長者三十年,屆期續租時若承租人符合投資條件,始得續租。工業區土地或廠房(包括自建者)租期屆滿即需歸還等情。」準此,新加坡政府允許我國人民依該國法令租賃工業區之土地或廠房,是以,依土地法第十八條規定,新加坡人得在我國申請租賃工業區之土地或廠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