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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段徵收區內未辦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之土地,土地權利關係人未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得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持分發給現金補償或計算應領之權利價值

會議日期 88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區段徵收區內未辦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之土地,土地權利關係人未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得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持分發給現金補償或計算應領之權利價值

要旨

區段徵收區內未辦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之土地,土地權利關係人未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得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持分發給現金補償或計算應領之權利價值

內容

區段徵收區內未辦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之土地,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如土地權利關係人未對該等未辦持分交換移轉之土地權利提出異議者,公告期滿後則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權利持分發給現金補償或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倘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則俟其權利狀態協調確定後始同意其抵價地之申領,並應於補正期間完成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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