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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計畫道路非僅指土地面臨之計畫道路,自來水設施可自其他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亦同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9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計畫道路非僅指土地面臨之計畫道路,自來水設施可自其他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亦同

要旨

計畫道路非僅指土地面臨之計畫道路,自來水設施可自其他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亦同

內容

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關公共設施是否建設完竣,其中自來水設施一項之認定標準,係指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故非僅針對土地所面臨之計畫道路埋有自來水管線而言,如從其他計畫道路自來水管線可接通至土地面臨之計畫道路,而該土地可接通輸送自來水者,亦應認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若無法接通輸送自來水者,則非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計畫道路非僅指土地面臨之計畫道路,自來水設施可自其他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亦同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9 年 07 月 3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