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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者,應於公告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者,應於公告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要旨

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者,應於公告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內容

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予以計算補償。所稱「申請放棄分配土地」,性質上屬對分配結果異議之一種,故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二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於公告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者,應於公告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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