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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管機關所訂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毋須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程序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90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主管機關所訂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毋須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程序

要旨

主管機關所訂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毋須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程序

內容

查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依本部訂頒「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第七點第(四)款規定,應採原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街廓及公開抽籤原則訂定之,並簽報主管機關首長核定,以作為辦理抵價地分配之依據,其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之行政規則,與同法第九十二條所謂行政處分之定義顯不相當,應毋須踐行同法第一百零二條給相對人陳述意見之程序,從而,本要點內容除引述其他法令者外,不應有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規定事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主管機關所訂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毋須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程序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