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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一章 通則

§ 80–8910

81各種使用地之編定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種使用地。
89空地、荒地之強制收買
  1.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得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
  2. 前項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土地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