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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土地法81各種使用地之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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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種使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81 條授權地政機關依國家政策、地方需要、土地性質三標準,將非都市土地編為各種使用地。

Q · 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地編定」是什麼?由誰決定?

地政機關依三項標準將土地編成各種使用地

依土地法第 81 條,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編定權交給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三項標準,商同有關機關後編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建築用地、工業用地、交通用地等各種使用地。每塊地只能編定為一種類別,這個類別直接決定該地能蓋什麼、能做什麼用途。買地前不查編定,等於蒙著眼睛簽不平等條約。

白話解讀

買一塊地之前,最重要的問題不是價格,是「這塊地能做什麼」。本條就是「能做什麼」這個問題的最上游答案:地方政府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土地本身的性質,把土地編成各種使用地。在都市計畫區之外的非都市土地,編定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建築用地、工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礦業用地、遊憩用地等不同類別。每塊地只有一個編定類別,而這個類別直接決定你能蓋什麼、不能蓋什麼。很多買地糾紛和後悔的源頭,都是沒搞清楚這件事。有人買了農牧用地想蓋別墅,有人買了遊憩用地想開工廠,結果才發現地是買到了,但夢想蓋不起來。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81 條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制度的授權條款,將編定權交給地方地政機關,並設定三項法定標準(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及一項程序要件(商同有關機關),是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使用地編定的母法依據,與都市計畫法的使用分區管制構成台灣土地管制雙軌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使用分區」和「編定」差在哪?

都市計畫區內叫「使用分區」(例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由都市計畫法管;非都市土地叫「編定為某種使用地」(例如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由土地法第 81 條和區域計畫法管。看地的時候先確認是都市計畫區還是非都市土地,再查對應的分類。內行人提示:向公所或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土地使用編定證明」,一份幾十塊錢,是看地前的基本動作。

Q2我的地編定可以改嗎?

可以申請變更,但很難。非都市土地變更使用要經過開發許可、環境影響評估(視規模而定)、縣市政府核定或內政部核定(大面積變更),流程通常 1 年以上,且以國家整體土地政策優先,個人願望是次要的。內行人提示:多數成功案例是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例如產業園區、工業區擴編),純個人目的申請變更幾乎不會通過,不要把希望寄託在變更上。

Q3土地法第 81 條的編定權誰有?

依土地法第 81 條,編定權屬於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但須「商同有關機關」後始得編定。所謂有關機關,包括農業、林業、工業、交通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務上由地政機關發動、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審議,再經縣市政府核定後公告,所有權人始受拘束。

Q4土地法第 81 條是什麼?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制度的母法授權條款,授權地方地政機關依三標準編定土地用途,是區域計畫法 15 條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上位法。

Q5什麼叫「商同有關機關」?

地政機關編定使用地前,須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業、林業、工業、交通等)會商取得同意之程序要件,不是單方面決定。

Q6編定的三標準具體指什麼?

國家經濟政策(中央層級的土地利用方向)、地方需要情形(縣市層級的發展需求)、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土地物理條件如坡度、地質、區位)。

Q7編定使用地有哪幾類?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約 18 類: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甲乙丙丁建築用地等。

Q8怎麼查我的地是什麼編定?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編定證明」(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兩份齊備才能確認,費用約幾十至兩百元。

Q9編定可以申請變更嗎?怎麼辦?

可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使用,需備申請書、開發計畫書、環境影響評估(視面積)、水土保持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再向縣市政府申辦變更編定,流程動輒 1-3 年。

Q10對編定不服怎麼救濟?

編定屬行政處分,得於收到公告通知後 30 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不服再提行政訴訟。但編定公告期間經過後原則上推定確定。

Q11農牧用地想蓋農舍怎麼辦?

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18 條:自有農地、農民身份、面積達 0.25 公頃、農地農用、起造人資格等多重要件,向縣市政府申請農舍興建許可。

Q12使用地編定 vs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差在哪?

編定適用非都市土地(土地法 81 + 區域計畫法),使用分區適用都市計畫區(都市計畫法)。前者由縣市地政機關編定,後者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itle
非都市土地常見編定類別與用途對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都市計画法 第8条(用途地域)+ 国土利用計画法 第9条(土地利用基本計画)
韓國국토의 계획 및 이용에 관한 법률 第36條(용도지역의 지정)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18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鄉規劃法 第2條
德國Baugesetzbuch (BauGB) § 1 Abs. 6 + § 5 (Flächennutzungsplan) / Baunutzungsverordnung (BauNVO)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article L151-9(zonage du Plan local d'urbanisme - PLU)
美國Standard State Zoning Enabling Act (1924) + 各州 zoning laws(如 New York Town Law § 26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190614 制定)

在標示事項欄或權利事項欄為登記時,應依次記載欄數於標示先後欄或權利先後欄。

(0350323 全文修正)

市、縣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種使用地。

(0890106 修正)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種使用地。

立法理由為符合法律用語,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0614 制定)

在標示事項欄或權利事項欄為登記時,應依次記載欄數於標示先後欄或權利先後欄。

(0350323 全文修正)

市、縣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種使用地。

(0890106 修正)

為符合法律用語,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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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81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