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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81 條(各種使用地之編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種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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