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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89 條(空地、荒地之強制收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得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
  2. 前項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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