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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26私有空地之限期使用及課稅或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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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2. 2.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發建築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的內容,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有權對私有空地進行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如果土地所有人在限期內未進行相應的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工作,則政府有權按照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的空地稅,或者按照價格收買該宗土地。 例如,在某縣市的市中心地區,政府劃定了一塊私有空地作為商業區域,給予土地所有人相應的發展期限進行建築。如果該土地所有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開始建設,政府可以按照該土地原本應納的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的空地稅,或者按照該土地的價格收買土地。 另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土地所有人在限期內進行了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但新建的改良物價值不及該土地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的百分之五十,則政府不會核發建築執照。 例如,某市政府在發展住宅區時,對於一塊私有空地給予了土地所有人一定的發展期限。土地所有人在限期內進行了建築工作,但新建的房屋價值只有該土地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的百分之四十五。根據該條例的規定,該市政府將不會核發建築執照。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6

(0430815 制定)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移轉登記,應每年檢查一次。遇有逾期不申請登記者,應限期令其權利人申請登記,期滿不申請者,得將其土地予以代管。

(0470624 全文修正)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所申報地價數額百分之四百以上者,除按前條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份,應全部收歸公有。

(0530127 全文修正)

為實施漲價歸公,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地價後,土地之自然漲價,以徵收土地增值稅,逐漸收歸公有。但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0570126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及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行照價收買之土地,其照價收買之程序如左:   一、主管機關應查明照價收買之土地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移轉之權利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   二、前款受通知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呈繳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證件;逾期不呈繳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   三、前款受通知人呈繳之書狀、證件,經主管機關審核無訛,或其書狀、證件,經宣告無效後,應於三十日內領取地價或他項權利價值;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0660118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0750617 全文修正)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立法理由為防止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僅作低度利用,以規避加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爰增訂第二項,提高空地利用價值,以達成地盡其利之目的。

  • 地價稅名詞
  • 照價收買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申報地價名詞
  • 名詞
(0430815 制定)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移轉登記,應每年檢查一次。遇有逾期不申請登記者,應限期令其權利人申請登記,期滿不申請者,得將其土地予以代管。

(0470624 全文修正)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所申報地價數額百分之四百以上者,除按前條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份,應全部收歸公有。

(0530127 全文修正)

為實施漲價歸公,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地價後,土地之自然漲價,以徵收土地增值稅,逐漸收歸公有。但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0570126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及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行照價收買之土地,其照價收買之程序如左:   一、主管機關應查明照價收買之土地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移轉之權利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   二、前款受通知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呈繳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證件;逾期不呈繳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   三、前款受通知人呈繳之書狀、證件,經主管機關審核無訛,或其書狀、證件,經宣告無效後,應於三十日內領取地價或他項權利價值;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0660118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0750617 全文修正)

為防止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僅作低度利用,以規避加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爰增訂第二項,提高空地利用價值,以達成地盡其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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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