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 條
(私有空地之限期使用及課稅或收買)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
地價稅
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
照價收買
。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
改良物
價值不及所占基地
申報地價
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
核
發建築執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3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52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80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8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