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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查定為限期建築使用之私有空地,不因分割或合併而不受限制

會議日期 70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經查定為限期建築使用之私有空地,不因分割或合併而不受限制

要旨

經查定為限期建築使用之私有空地,不因分割或合併而不受限制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又依照本部69年7月25日台內地字第24768號函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9條(現行條文第40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建築使用,該通知乃係對該土地附加之一種限制,此項附加之限制,隨土地而存在。是以經查定並通知限期建築使用之私有空地,在未依法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以前,就原通知所認定之範圍,不因分割或合併而免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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