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有空地經通知限期建築使用後始移轉所有權者,原通知事項對承受人仍有拘束力
要旨
私有空地經通知限期建築使用後始移轉所有權者,原通知事項對承受人仍有拘束力
要旨
私有空地經通知限期建築使用後始移轉所有權者,原通知事項對承受人仍有拘束力
內容
案經本部於69年7月8日邀集行政院秘書處、法務部及貴省、市地政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發展都市建設,對於私有空地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9條(現行條文第40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建築使用,該通知乃係對該土地使用所附加之一種限制,此項附加之限制,隨土地而存在,自不因土地所有權主體之異動而受影響。準此,私有空地經通知限期建築使用後,縱經移轉所有權者,原通知事項對於土地承受人仍有拘束力。二、為使土地承受人對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之事實能預為瞭解,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通知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時,應同時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備考欄內註明:『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之通知日期文號及期限』,俾眾周知並減少糾紛,嗣後該土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亦不再另行通知。三、為配合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之實施,公有空地宜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函請各公地管理機關率先建築使用,以起示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