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有空地經通知限期建築使用後始移轉所有權者,原通知事項對承受人仍有拘束力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私有空地經通知限期建築使用後始移轉所有權者,原通知事項對承受人仍有拘束力

要旨

私有空地經通知限期建築使用後始移轉所有權者,原通知事項對承受人仍有拘束力

內容

案經本部於69年7月8日邀集行政院秘書處、法務部及貴省、市地政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發展都市建設,對於私有空地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9條(現行條文第40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建築使用,該通知乃係對該土地使用所附加之一種限制,此項附加之限制,隨土地而存在,自不因土地所有權主體之異動而受影響。準此,私有空地經通知限期建築使用後,縱經移轉所有權者,原通知事項對於土地承受人仍有拘束力。二、為使土地承受人對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之事實能預為瞭解,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通知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時,應同時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備考欄內註明:『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之通知日期文號及期限』,俾眾周知並減少糾紛,嗣後該土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亦不再另行通知。三、為配合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之實施,公有空地宜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函請各公地管理機關率先建築使用,以起示範作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私有空地經通知限期建築使用後始移轉所有權者,原通知事項對承受人仍有拘束力由內政部於民國 69 年 07 月 2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