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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油公司加油站及油庫留置之空地,不應認屬空地,不徵收空地稅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61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中油公司加油站及油庫留置之空地,不應認屬空地,不徵收空地稅

要旨

中油公司加油站及油庫留置之空地,不應認屬空地,不徵收空地稅

內容

一、經交據財政部核復略以「案經本部邀集內政部、經濟部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查中國石油公司加油站及油庫用地,乃為配合社會發展需要之必要設備,為便于車輛加油迴轉與維護公共安全,必須設置於交通要道,並保留相當面積空地,又因建築物特殊,以致價值不及所佔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乃為必然之事實,核與一般空地不為使用之情形,顯有不同,是中國石油公司加油站及油庫留置空地,基本上應屬使用性質,不應認屬空地,從而不應徵收其空地稅』等語。」

二、應依財政部所議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中油公司加油站及油庫留置之空地,不應認屬空地,不徵收空地稅由行政院於民國 61 年 04 月 2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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