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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22照價收買地價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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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八十九條照價收買之土地,其地價得分期給付之。但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22條規定,對於照價收買的土地,其地價可以分期給付,但清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這意味著,如果承租人請求政府代為收買土地,政府可以根據協議將地價分期支付給土地所有權人。然而,這個清付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這條法律規定保護了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並確保了土地交易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土地法施行法第22條 (84.01.20) 請注意,這是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所能推斷的簡要答案。有關照價收買的具體細節和更詳細的解釋,您可能需要參考土地法和相關法律的相關條款和解釋性文件。

立法沿革 2

(0240308 制定)

土地權利登記完畢後,主管地政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填發土地權利書狀。但於書狀未發前,因登記人之聲請,應為登記完畢之證明。

(0350323 全文修正)

依土地法第八十九條照價收買之土地,其地價得分期給付之。但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

(0240308 制定)

土地權利登記完畢後,主管地政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填發土地權利書狀。但於書狀未發前,因登記人之聲請,應為登記完畢之證明。

(0350323 全文修正)

依土地法第八十九條照價收買之土地,其地價得分期給付之。但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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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22 條規定:「依土地法第八十九條照價收買之土地,其地價得分期給付之。但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