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八十九條照價收買之土地,其地價得分期給付之。但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22條規定,對於照價收買的土地,其地價可以分期給付,但清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這意味著,如果承租人請求政府代為收買土地,政府可以根據協議將地價分期支付給土地所有權人。然而,這個清付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這條法律規定保護了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並確保了土地交易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土地法施行法第22條 (84.01.20) 請注意,這是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所能推斷的簡要答案。有關照價收買的具體細節和更詳細的解釋,您可能需要參考土地法和相關法律的相關條款和解釋性文件。
土地權利登記完畢後,主管地政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填發土地權利書狀。但於書狀未發前,因登記人之聲請,應為登記完畢之證明。
依土地法第八十九條照價收買之土地,其地價得分期給付之。但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
土地權利登記完畢後,主管地政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填發土地權利書狀。但於書狀未發前,因登記人之聲請,應為登記完畢之證明。
依土地法第八十九條照價收買之土地,其地價得分期給付之。但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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