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之擬訂及變更,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23條的規定,都市計畫的擬訂和變更需要向中央地政機關報請核定。具體來說,擬訂都市計畫時,地方政府或鄉鎮公所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並向中央地政機關報請核定,核定後方可實施。而對於變更都市計畫,也需要向中央地政機關報請核定。這一規定確保了都市計畫的擬訂和變更符合法規要求,並在中央地政機關的監管下進行。
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實際測量所得之面積,較提出契據所載數目有增減時,如契據所載四至相符,應認為所有權人土地之增減。
都市計劃之擬訂及變更,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實際測量所得之面積,較提出契據所載數目有增減時,如契據所載四至相符,應認為所有權人土地之增減。
都市計劃之擬訂及變更,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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