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都市分區開放之區域,於都市計畫中規定之;分期開放之時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地方需要定之。但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依照土地法施行法第24條,新設都市分區開放的區域需要在都市計畫中明確規定,而分期開放的時間則由該管轄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根據當地需要來確定。然而,該區域的分期開放時間需經過中央地政機關的核定。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土地的開放和使用符合地方發展的需要,同時也需要中央政府的監督和核准。
依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但書規定不得塗銷之地役權登記,以被徵收土地為需役地時為限。
新設都市分區開放之區域,於都市計劃中規定之,分期開放之時間,該管市、縣政府依地方需要定之。但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新設都市分區開放之區域,於都市計畫中規定之;分期開放之時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地方需要定之。但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立法理由新設都市分區開放之區域,於都市計畫中規定之;分期開放之時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地方需要定之。但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依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但書規定不得塗銷之地役權登記,以被徵收土地為需役地時為限。
新設都市分區開放之區域,於都市計劃中規定之,分期開放之時間,該管市、縣政府依地方需要定之。但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新設都市分區開放之區域,於都市計畫中規定之;分期開放之時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地方需要定之。但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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