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sorry, I don't know the answer.
土地因買賣而移轉,買受入逾期不申請登記,經查明令其申請者,其應徵收之土地增值稅,應由買受人代為繳納。
都市土地所有權移轉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並同時申報土地現值,無義務人時,由權利人申報之。 前項申請人所報土地現值,主管機關認為過低時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於二十日內重新申報,逾期不重新申報,或重新申報之土地現值仍屬過低時,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其地價,如原申請人不能接受此項評議地價時,應於三十日內聲明主管機關得於二十日內照其申報價額收買之。 依前項評議地價,應以政府公布之物價指數為計算標準。
土地之自然漲價,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逐漸收歸公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用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重新規定地價後土地有移轉時,其增值稅之徵收,應以重新規定之地價為計算基數。
依本條例施行照價收買土地時,如土地所有權人有改良土地情事,其改良土地所用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經主管機關驗證登記者,應併入地價內計算之。
左列私有土地,得照價收買: 一、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 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 三、超額建築用地,經依法限期使用,期滿尚未依法使用者。 四、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經終止租約收回滿一年尚未建築使用者。 五、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
(刪除)
立法理由一、原第二十七條刪除。 二、私有土地在何種情形下,得實施照價收買,已分列於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土地因買賣而移轉,買受入逾期不申請登記,經查明令其申請者,其應徵收之土地增值稅,應由買受人代為繳納。
都市土地所有權移轉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並同時申報土地現值,無義務人時,由權利人申報之。 前項申請人所報土地現值,主管機關認為過低時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於二十日內重新申報,逾期不重新申報,或重新申報之土地現值仍屬過低時,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其地價,如原申請人不能接受此項評議地價時,應於三十日內聲明主管機關得於二十日內照其申報價額收買之。 依前項評議地價,應以政府公布之物價指數為計算標準。
土地之自然漲價,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逐漸收歸公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用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重新規定地價後土地有移轉時,其增值稅之徵收,應以重新規定之地價為計算基數。
依本條例施行照價收買土地時,如土地所有權人有改良土地情事,其改良土地所用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經主管機關驗證登記者,應併入地價內計算之。
左列私有土地,得照價收買: 一、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 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 三、超額建築用地,經依法限期使用,期滿尚未依法使用者。 四、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經終止租約收回滿一年尚未建築使用者。 五、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
一、原第二十七條刪除。 二、私有土地在何種情形下,得實施照價收買,已分列於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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