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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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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sorry, I don't know the answer.

立法沿革 6

(0430815 制定)

土地因買賣而移轉,買受入逾期不申請登記,經查明令其申請者,其應徵收之土地增值稅,應由買受人代為繳納。

(0470624 全文修正)

都市土地所有權移轉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並同時申報土地現值,無義務人時,由權利人申報之。   前項申請人所報土地現值,主管機關認為過低時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於二十日內重新申報,逾期不重新申報,或重新申報之土地現值仍屬過低時,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其地價,如原申請人不能接受此項評議地價時,應於三十日內聲明主管機關得於二十日內照其申報價額收買之。   依前項評議地價,應以政府公布之物價指數為計算標準。

(0530127 全文修正)

土地之自然漲價,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逐漸收歸公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用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重新規定地價後土地有移轉時,其增值稅之徵收,應以重新規定之地價為計算基數。

(0570126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施行照價收買土地時,如土地所有權人有改良土地情事,其改良土地所用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經主管機關驗證登記者,應併入地價內計算之。

(0660118 全文修正)

左列私有土地,得照價收買:   一、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   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   三、超額建築用地,經依法限期使用,期滿尚未依法使用者。   四、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經終止租約收回滿一年尚未建築使用者。   五、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

(0750617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原第二十七條刪除。   二、私有土地在何種情形下,得實施照價收買,已分列於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30815 制定)

土地因買賣而移轉,買受入逾期不申請登記,經查明令其申請者,其應徵收之土地增值稅,應由買受人代為繳納。

(0470624 全文修正)

都市土地所有權移轉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並同時申報土地現值,無義務人時,由權利人申報之。   前項申請人所報土地現值,主管機關認為過低時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於二十日內重新申報,逾期不重新申報,或重新申報之土地現值仍屬過低時,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其地價,如原申請人不能接受此項評議地價時,應於三十日內聲明主管機關得於二十日內照其申報價額收買之。   依前項評議地價,應以政府公布之物價指數為計算標準。

(0530127 全文修正)

土地之自然漲價,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逐漸收歸公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用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重新規定地價後土地有移轉時,其增值稅之徵收,應以重新規定之地價為計算基數。

(0570126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施行照價收買土地時,如土地所有權人有改良土地情事,其改良土地所用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經主管機關驗證登記者,應併入地價內計算之。

(0660118 全文修正)

左列私有土地,得照價收買:   一、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   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   三、超額建築用地,經依法限期使用,期滿尚未依法使用者。   四、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經終止租約收回滿一年尚未建築使用者。   五、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

(0750617 全文修正)

一、原第二十七條刪除。   二、私有土地在何種情形下,得實施照價收買,已分列於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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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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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27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