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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28照價收買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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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照價收買土地之程序如左: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報准照價收買之土地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他項權利人。 二、受通知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十日內,繳交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證件;逾期不繳交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繳交之書狀、證件審無訛,或依前款規定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後,應於三十日內給付地價及他項權利補償費;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平均地权条例第28条的规定,照价收购土地的程序如下: 一、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首先公告报准照价收购的土地,并以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土地转让权利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接收通知的人应在通知送达后的次日起的50天内,交付土地所有权证、土地其他权利证明书和相关证件;逾期不交付的,宣告其书状、证件无效。 三、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对交付的书状、证件进行审查无误,或根据前款规定宣告其书状、证件无效后,应在30天内支付地价和其他权利补偿费;逾期不领取的,依法提存。 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照价收购土地的公平性和合法性。根据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和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在公告前已经登记完成的土地所有权或其他权利,除因继承、强制执行或法院判决而取得的之外,以公告日土地登记簿所载为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没有经过完全登记的土地,土地其他权利人应在公告期间内向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申请备案。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在支付補償地價及補償費时,如果被征收人拒绝接受或无法接受,或者被征收人住所不明,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可以将款项提存。提存时,应根据土地登记簿所载之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之姓名地址为准。提存的款项应根据內政部五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台內地字第三五八四五四號函釋的规定办理。 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照价收购土地的程序必须遵循公告和通知的要求,确保土地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权益得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相关证件,并及时领取補償地價及補償費。政府机关在处理補償地價及補償費时,要遵循相关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未被领取的款项。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6

(0430815 制定)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為建築平民住宅及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等公共福利事業之用。

(0470624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移轉登記,應每年檢查一次,遇有逾期不申請登記者,應限期令其權利人申請登記,期滿不申請者,得將其土地予以代管。

(0530127 全文修正)

經法院執行拍賣之土地,以其拍定價格視為該土地之移轉現值,由主管機關據以計徵土地增值稅,函請執行法院於承買人所繳價款內代為扣繳。

(0570126 全文修正)

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補償價款完竣,或其補償價款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逾期不交付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0660118 全文修正)

照價收買土地之程序如左:   一、主管機關應將照價收買之土地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他項權利人。   二、受通知人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繳交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證件;逾期不繳交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   三、主管機關對繳交之書狀,證件審核無訛,或依前款規定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後,應於三十日內給付地價及他項權利補償費;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0750617 全文修正)

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照價收買土地之程序如左: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奉准照價收買之土地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他項權利人。   二、受通知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十日內,繳交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證件;逾期不繳交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繳交之書狀、證件審核無訛,或依前款規定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後,應於三十日內給付地價及他項權利補償費;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實施照價收買程序之一般規定。本條序文中將本條例有關照價收買之各條文一一列舉,以利適用。   二、將原條文第一款及第三款之「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三、第一款於「應將」下加「奉准」二字。   四、第二款將「三十日」修正為「五十日」。

(0430815 制定)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為建築平民住宅及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等公共福利事業之用。

(0470624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移轉登記,應每年檢查一次,遇有逾期不申請登記者,應限期令其權利人申請登記,期滿不申請者,得將其土地予以代管。

(0530127 全文修正)

經法院執行拍賣之土地,以其拍定價格視為該土地之移轉現值,由主管機關據以計徵土地增值稅,函請執行法院於承買人所繳價款內代為扣繳。

(0570126 全文修正)

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補償價款完竣,或其補償價款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逾期不交付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0660118 全文修正)

照價收買土地之程序如左:   一、主管機關應將照價收買之土地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他項權利人。   二、受通知人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繳交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證件;逾期不繳交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   三、主管機關對繳交之書狀,證件審核無訛,或依前款規定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後,應於三十日內給付地價及他項權利補償費;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07506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實施照價收買程序之一般規定。本條序文中將本條例有關照價收買之各條文一一列舉,以利適用。   二、將原條文第一款及第三款之「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三、第一款於「應將」下加「奉准」二字。   四、第二款將「三十日」修正為「五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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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28 條規定:「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照價收買土地之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