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的規定,如果有人出租的耕地經過合法程序編成建築用地,而出租人希望收回該土地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那麼他可以終止租約。根據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後的一年內,如果實際收回的耕地沒有按照使用計畫進行建築使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有權按照價格收購該土地。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出租的耕地經過合法程序編成建築用地,然後他決定收回該土地自行建築房屋,他可以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的規定終止租約。如果在租約終止後的一年內,他未按照當初的使用計畫建築房屋,就需要根據該條例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價格收購該土地。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尚未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將「尚未依照使用計畫‥‥」修正為「不依照使用計畫‥‥」。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尚未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將「尚未依照使用計畫‥‥」修正為「不依照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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