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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217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關於本件台南縣政府出租之縣有耕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台南縣政府如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並依同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給予承租人補償,則原承租人似祗能領取補償費,並無優先承買權可言。

全文內容

關於本件台南縣政府出租之縣有耕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台南縣政府如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並依同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給予承租人補償,則原承租人似祗能領取補償費,並無優先承買權可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字第 217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12 月 08 日發布,要旨:關於本件台南縣政府出租之縣有耕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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