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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21739 號
要旨
關於本件台南縣政府出租之縣有耕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台南縣政府如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並依同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給予承租人補償,則原承租人似祗能領取補償費,並無優先承買權可言。
全文內容
關於本件台南縣政府出租之縣有耕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台南縣政府如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並依同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給予承租人補償,則原承租人似祗能領取補償費,並無優先承買權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