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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租耕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後,因法律規定限制其建築使用,其收回建築期限之計算,可扣除該限制建築使用之期間

會議日期 87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出租耕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後,因法律規定限制其建築使用,其收回建築期限之計算,可扣除該限制建築使用之期間

要旨

出租耕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後,因法律規定限制其建築使用,其收回建築期限之計算,可扣除該限制建築使用之期間

內容

按出租耕地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1項所規定,出租人即得申請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惟如實際收回耕地屆滿1年後未依使用計畫建築使用,係生同法條第2項照價收買之問題,出租人自應注意。前經本部86年3月31日台內地字第8603051號函釋在案,至如出租人於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後,因法律規定限制其建築使用,並非收回耕地之出租人不為建築使用,則其收回建築期限之計算,可扣除該限制建築使用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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