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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44682 號
要旨
土地現耕戶違規使用土地得否發放救濟金疑義
主旨
關於陸軍新化訓練場(含虎山演習場)違規使用土地,發放救濟金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1 月 11 日昌易字第 0940012712 號函。
二、按本件系爭土地現耕戶倘非屬合法承租人,而 貴部擬發放救濟金乙節,如屬法定損失補償以外之給付,而認其內容係規範人民生存照護之給付行政事項,且補助金額有限,應由機關自行斟酌財力狀況及實際情形,編列預算支應。惟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並斟酌受益個案之必要性,非該同一個案之其他個案不得率以地段相近或情形類似為主張應比照辦理之唯一依據,自屬當然(本部 93 年 4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30018221 號函參照)。準此, 貴部是否對於本件「非法占用土地」之現耕戶發放上開救濟金,請參照上開說明依具體事實本於權責審酌決定之。另本件來函所附說明資料中所載「早年放租土地」之現耕戶, 貴部究是否均未曾終止租約?該等現耕戶是否均為合法承租人,有無屬平均地權條例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有關收回耕地等規定之法定補償對象?均有未明,請貴部釐清個案事實後予以審認之。
正本
國防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