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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租耕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政區,出租人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規定申請終止租約

會議日期 86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出租耕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政區,出租人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規定申請終止租約

要旨

出租耕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政區,出租人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規定申請終止租約

內容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1項規定:「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又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1年後,不依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故出租耕地符合上開法條第1項所規定,出租人即得申請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惟如實際收回耕地屆滿1年後未依使用計畫建築使用,係生同法條第2項照價收買之問題,出租人自應注意。又有關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至第78條規定辦理,亦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前經本部81年9月4日台81內地字第8110649號函釋在案,本案經編為行政區之出租耕地,出租人擬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應由當事人衡酌上開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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