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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出租人死亡,繼承人尚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其中繼承人之一,未得其他繼承人之同意,單獨授權他人申請終止租約之效力

會議日期 81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耕地出租人死亡,繼承人尚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其中繼承人之一,未得其他繼承人之同意,單獨授權他人申請終止租約之效力

要旨

耕地出租人死亡,繼承人尚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其中繼承人之一,未得其他繼承人之同意,單獨授權他人申請終止租約之效力

內容

一、 案經函准法務部81年12月8日法81律18462號函復,略以:「按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828條第2項規定:『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公同共有人之同意,無論係明示或默示或於行為當時同意,或於事前預示或事後追認均無不可,亦不以文書證明為必要,凡能證明公同共有人已為同意即可(參照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1416號判例)。本件依來文所述,耕地出租人死亡,其五位繼承人尚未辦竣繼承登記前,其中繼承人之一單獨授權黃君於81年6月30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規定提出申請終止租約,依前揭說明,倘若業經其他繼承人全體於事後承認即可生效。又其承認之效力,依民法第115條規定:『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自當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二、本部同意法務部上揭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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