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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75土地收回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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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第一款規定收回土地之所有權人,除應給予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外,並應就其建築改良物給予補償。
  2. 2.前項建築改良物補償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75 條,當收回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對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支付改良土地所支付的費用之外,還應對建築改良物給予補償。補償價額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估定。 參考法條:平均地權條例 第 75 條 範例:假設某土地的所有權人在該土地上建造了一座房屋,但該土地被政府收回,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75 條,所有權人須對這座建築物給予補償。補償金額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算。例如,政府估計這座建築物的價值為100萬元,則所有權人須獲得100萬元的補償。

立法沿革 2

(0660118 全文修正)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收回土地之所有權人,除應給予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外,並應就其建築改良物給予補償。   前項建築改良物補償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定之。

(0750617 全文修正)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收回土地之所有權人,除應給予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外,並應就其建築改良物給予補償。   前項建築改良物補償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內將「地政機關」修正為「政府」。

(0660118 全文修正)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收回土地之所有權人,除應給予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外,並應就其建築改良物給予補償。   前項建築改良物補償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定之。

(0750617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內將「地政機關」修正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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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75 條規定:「依前條第一款規定收回土地之所有權人,除應給予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外,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7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