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75 條,當收回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對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支付改良土地所支付的費用之外,還應對建築改良物給予補償。補償價額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估定。 參考法條:平均地權條例 第 75 條 範例:假設某土地的所有權人在該土地上建造了一座房屋,但該土地被政府收回,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75 條,所有權人須對這座建築物給予補償。補償金額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算。例如,政府估計這座建築物的價值為100萬元,則所有權人須獲得100萬元的補償。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收回土地之所有權人,除應給予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外,並應就其建築改良物給予補償。 前項建築改良物補償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定之。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收回土地之所有權人,除應給予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外,並應就其建築改良物給予補償。 前項建築改良物補償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內將「地政機關」修正為「政府」。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收回土地之所有權人,除應給予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外,並應就其建築改良物給予補償。 前項建築改良物補償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內將「地政機關」修正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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