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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74私有空地限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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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 一、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 二、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之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三、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平均地權條例第74條規定了限期使用土地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在土地限期使用的情形下,若土地所有權人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無法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就建築、增建或改建達成協議時,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選擇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這個條款適用於以下三種情況: 1. 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 2. 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 3. 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將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 這意味著,當土地所有權人和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無法就建築、增建或改建達成協議時,土地所有權人有權選擇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在這種情況下,租約、借貸或地上權將被終止。該條款的目的是保護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並確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具體的例子可以參考最高法院在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六二九號判例中的相關情境,例如土地所有權人無法與承租人達成協議以建築、增建或改建土地。

立法沿革 2

(0660118 全文修正)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   一、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   二、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之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三、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0750617 全文修正)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   一、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   二、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之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三、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立法理由本條配合修正條文修正所引條次,餘未修正。

(0660118 全文修正)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   一、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   二、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之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三、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0750617 全文修正)

本條配合修正條文修正所引條次,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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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74 條規定:「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7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