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 一、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 二、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之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三、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平均地權條例第74條規定了限期使用土地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在土地限期使用的情形下,若土地所有權人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無法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就建築、增建或改建達成協議時,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選擇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這個條款適用於以下三種情況: 1. 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 2. 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 3. 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將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 這意味著,當土地所有權人和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無法就建築、增建或改建達成協議時,土地所有權人有權選擇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在這種情況下,租約、借貸或地上權將被終止。該條款的目的是保護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並確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具體的例子可以參考最高法院在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六二九號判例中的相關情境,例如土地所有權人無法與承租人達成協議以建築、增建或改建土地。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 一、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 二、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之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三、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 一、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 二、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之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三、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立法理由本條配合修正條文修正所引條次,餘未修正。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 一、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 二、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之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三、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本條配合修正條文修正所引條次,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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