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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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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73 條
(承購或承租土地之限期使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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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第二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
照價收買
後再出售之土地及依
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
出售之土地,其承購人應自承購之日起一年內興工建築;逾期不建築,亦未報准延期建築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原價收回。
前項延期建築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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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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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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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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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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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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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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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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