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 73 條(承購或承租土地之限期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第二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照價收買後再出售之土地及依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出售之土地,其承購人應自承購之日起一年內興工建築;逾期不建築,亦未報准延期建築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原價收回。
- 前項延期建築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平均地權條例 第7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