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 72 條(超額土地之限期出售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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