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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71私有建地面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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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2. 2.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3. 3.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平均地權條例第71條主要針對尚未建築的私有建築用地,對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有最高限制。根據法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擁有的建地面積的最高額。此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以及經政府核准的大規模建築用地,則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來訂定。在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的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而不能建築的土地,應該予以扣除。這樣的限制是為了平衡土地使用,避免土地壟斷和不當使用。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570126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0660118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0750617 全文修正)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0570126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0660118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0750617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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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71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前項所有面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