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71條主要針對尚未建築的私有建築用地,對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有最高限制。根據法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擁有的建地面積的最高額。此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以及經政府核准的大規模建築用地,則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來訂定。在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的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而不能建築的土地,應該予以扣除。這樣的限制是為了平衡土地使用,避免土地壟斷和不當使用。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一、第一項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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