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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71 條(私有建地面積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2.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3.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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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enlm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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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