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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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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71 條
(私有建地面積之限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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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
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
核
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
法令
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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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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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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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3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52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80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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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enlm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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