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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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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根據提供的內容中沒有關於平均地權條例第70條的任何資訊。

立法沿革 3

(0570126 全文修正)

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者,適用刑法總則之規定處罰。

(0660118 全文修正)

出租之公有建築基地,承租人不得轉租、頂替;其有轉租、頂替者,應終止租約。

(0750617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原第七十條刪除。   二、公有建築基地租賃,屬私權之債權債務關係,其轉租之禁止,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已有規定,又國有財產法及現行省市財產管理規則亦均有禁止轉租、頂替之規定,且上開禁止規定,亦可於租約中訂明,毋須於本條例中另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70126 全文修正)

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者,適用刑法總則之規定處罰。

(0660118 全文修正)

出租之公有建築基地,承租人不得轉租、頂替;其有轉租、頂替者,應終止租約。

(0750617 全文修正)

一、原第七十條刪除。   二、公有建築基地租賃,屬私權之債權債務關係,其轉租之禁止,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已有規定,又國有財產法及現行省市財產管理規則亦均有禁止轉租、頂替之規定,且上開禁止規定,亦可於租約中訂明,毋須於本條例中另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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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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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70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