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很抱歉,根據提供的內容中沒有關於平均地權條例第70條的任何資訊。
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者,適用刑法總則之規定處罰。
出租之公有建築基地,承租人不得轉租、頂替;其有轉租、頂替者,應終止租約。
(刪除)
立法理由一、原第七十條刪除。 二、公有建築基地租賃,屬私權之債權債務關係,其轉租之禁止,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已有規定,又國有財產法及現行省市財產管理規則亦均有禁止轉租、頂替之規定,且上開禁止規定,亦可於租約中訂明,毋須於本條例中另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者,適用刑法總則之規定處罰。
出租之公有建築基地,承租人不得轉租、頂替;其有轉租、頂替者,應終止租約。
一、原第七十條刪除。 二、公有建築基地租賃,屬私權之債權債務關係,其轉租之禁止,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已有規定,又國有財產法及現行省市財產管理規則亦均有禁止轉租、頂替之規定,且上開禁止規定,亦可於租約中訂明,毋須於本條例中另作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