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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買未建築地超過10公畝者仍應准予登記

會議日期 54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承買未建築地超過10公畝者仍應准予登記

要旨

承買未建築地超過10公畝者仍應准予登記

內容

關於承買尚未建築之都市土地面積超過10公畝或承買尚未建築之都市土地與其原有空地合計超過10公畝,應准予辦理權利移轉變更登記,前經本部以台45內地字第94827號函釋在案,本案仍應依照本部前函所釋辦理。

附:內政部台(45)內地字第94827號函(節錄):

查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0條、第151條之規定,縣市局政府對於超額未建築之私有土地,應揭示公告分別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出售,在限期未屆滿前土地所有權人購買土地固為法令所不禁,即在限期屆滿後,政府亦僅為依法徵收其超額土地,不得禁止其購買土地,故仍應准其辦理移轉登記。

(按: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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