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收回滿1年仍未建築使用,經公告通知照價收買後,即生公法上之效力
要旨
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收回滿1年仍未建築使用,經公告通知照價收買後,即生公法上之效力
要旨
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收回滿1年仍未建築使用,經公告通知照價收買後,即生公法上之效力
內容
關於照價收買之程序,平均地權條例第28條已有明定,主管機關依該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照價收買土地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即已發生公法上之效力,自無應否核發建造執照之問題,主管機關並應依同條第2、3款規定之程序辦理,以免增加執行上之困擾。(以下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