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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收回滿1年仍未建築使用,經公告通知照價收買後,即生公法上之效力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收回滿1年仍未建築使用,經公告通知照價收買後,即生公法上之效力

要旨

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收回滿1年仍未建築使用,經公告通知照價收買後,即生公法上之效力

內容

關於照價收買之程序,平均地權條例第28條已有明定,主管機關依該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照價收買土地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即已發生公法上之效力,自無應否核發建造執照之問題,主管機關並應依同條第2、3款規定之程序辦理,以免增加執行上之困擾。(以下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收回滿1年仍未建築使用,經公告通知照價收買後,即生公法上之效力由內政部於民國 72 年 09 月 0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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