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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照價收買祭祀公業土地地價之發放,如管理人死亡而未選出新管理人前,可由各房房長共同以自己之名義代表派下全體領取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60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照價收買祭祀公業土地地價之發放,如管理人死亡而未選出新管理人前,可由各房房長共同以自己之名義代表派下全體領取

要旨

照價收買祭祀公業土地地價之發放,如管理人死亡而未選出新管理人前,可由各房房長共同以自己之名義代表派下全體領取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議復稱:「查祭祀公業之祠產,為派下全體公同共有,其管理人則由派下依公業規約以及習慣,集合以多數議決方式或由各房房長協議選出。如因管理人死亡或經解任,未重新選出而無管理人時,各房房長得共同以自己名義代表派下全體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經司法院院字第332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064號判例著有明案,本案照價收買祭祀公業土地,如管理人死亡而未選出新管理人前,其地價款額之發放,似可准予比照行政院54年6月1日台54內字第3810號令由各房房長共同以自己名義代表派下全體領取。

二、應依部議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照價收買祭祀公業土地地價之發放,如管理人死亡而未選出新管理人前,可由各房房長共同以自己之名義代表派下全體領取由行政院於民國 60 年 04 月 2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