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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一章 通則

§ 36–439

37-1土地登記之代理
  1. 土地登記之申請,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為之。
  2.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經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並曾領有政府發給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未領有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至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之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4.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業務與責任、訓練、公會管理及獎懲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38土地總登記之定義
  1. 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2. 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土地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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