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土地法 第 42 條(土地總登記之分區辦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總登記得分若干登記區辦理。
  2. 前項登記區,在直轄市不得小於區,在縣(市)不得小於鄉(鎮、市、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