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風景特定區內海岸漂流物清理權責疑義一案
要旨
風景特定區內海岸漂流物清理權責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風景特定區內海岸漂流物清理權責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環境保護局○年○月○日第○○○○○號函辦理。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略以,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之一般廢棄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同條第 9款規定略以,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一般廢棄物。另土地法第 2 條規定略以,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均屬土地之範圍。是以,在前述土地、公園、綠地或其他公共場所之一般廢棄物,應由相關責任對象及管理機構清除。
三、法務部 100 年 11 月 14 日法律字第 1000016084 號函釋(影本如附件)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係課予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擔清除其管理土地上一般廢棄物之社會義務,此行政法上義務係就該土地或建築物有實際管領力之人課予狀態責任,並非因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對危害發生間有因果關係而承擔責任,除係因不可抗力或無期待之可能原因外,苟有違反之狀態即應負責。
四、本案風景特定區內海岸漂流物如屬廢棄物清理法規範之一般廢棄物,依同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該土地或建築物有實際管領力者負有狀態責任,應盡清除一般廢棄物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