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法施行以前,各地方辦理之地政事項,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其不合者,應令更正之。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3條規定,在土地法施行以前,各地方辦理的地政事項應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如果核定後發現不合規定,則應要求進行更正。這意味著在土地法施行前處理的地政事項需要經過中央地政機關的審核,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如果發現不合規定的情況,當局應該要求進行更正。這一規定旨在加強地方地政工作的統一性和合法性。
在土地法施行之區城,於施行前已經舉辦之地政事項,應呈經中央地政機關依法核定。其認為不合者,應令更正或停止之。
在土地法施行以前,各地方辦理之地政事項,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其不合者,應令更正之。
在土地法施行之區城,於施行前已經舉辦之地政事項,應呈經中央地政機關依法核定。其認為不合者,應令更正或停止之。
在土地法施行以前,各地方辦理之地政事項,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其不合者,應令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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