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30 條(永佃權之準用規定)
土地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有永佃權之土地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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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的規定,永佃權所適用的規定是土地法第115條、第122條和第123條。這些條文主要規定了關於土地共有權、土地轉移和他項標的物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的情況下,共有人應該遵守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共有土地的處分、變更以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需要超過過半數的共有人同意。這意味著即使一個共有人擁有該土地的一部分,他仍需要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對特定部分進行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如果一個共有人沒有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單方面使用和收益特定部分的土地,這是違反土地法規定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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